普通法系(普通法系的定义)

大陆法系1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系(普通法系的定义)

1以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2立法方面,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3法律结构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 4诉讼程序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5法律适用上非常重视判例的作用 6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

1在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上,普通法法系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官所分掌,普通法法系不是十分注重法典编撰2在法的分类方面,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3在诉讼活动的制度方面,普通法法系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在适用法的方式上,普通法法系的法官不会像民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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